(2017)豫10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刘保玲与滕英杰、闫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玲,滕英杰,闫孝芳,张高锋,河南一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7号原告:刘保玲,女,汉族,1968年5月3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英杰,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闫孝芳,女,汉族,1974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张高锋,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楷,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河南一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华佗路与劳动路交叉口西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王建斌,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玲诉被告滕英杰、闫孝芳、河南一森���资咨询有限公司、张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一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保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玲撤回对被告河南一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胡伟霞审 判 员 佘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海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