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折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7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4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 文 学审判员 周 立 军审判员 ���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