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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光洪、何远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光洪,何远进,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光洪,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俊,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远进,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审被告:沈艳,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上诉人江光洪因与被上诉人何远进、原审被告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光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光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光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2226元,由上诉人江光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正新审判员  刘晓波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再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