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光洪、何远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光洪,何远进,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光洪,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俊,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远进,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审被告:沈艳,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上诉人江光洪因与被上诉人何远进、原审被告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光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光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光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2226元,由上诉人江光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正新审判员 刘晓波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再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