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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永仙与吴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仙,吴平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613号原告:高永仙,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易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文,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平坤,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易门县。原告高永仙与被告吴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高永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永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登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天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