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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与张磊磊、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张磊磊,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9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住所地:兰陵县会宝路东段南侧朝阳花园商住小区沿街商业3-6号。负责人:韩伟,行长。被告:张磊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XX,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与被告张磊磊、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12001.98元、利息和滞纳金53115.61元,共计165117.59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2日,被告张磊磊在原告处办理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被告XX为担保人。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二被告仍有本金112001.98元、利息和滞纳金53115.61元尚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磊磊涉嫌信用卡诈骗,兰陵县公安局已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若经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确属民事纠纷的,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