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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安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安文静,王庆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西侧。负责人李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蔺钢,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安文静,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被执行人王庆湖,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与被执行人安文静、王庆湖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03109.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一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