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云明、李祖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明,李祖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明,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李祖翔,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王云明和被执行人李祖翔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李祖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祖翔所有的银行存款47249.80元(含迟延利息1500元、诉讼费459元、执行费570.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