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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世兵、周雪梅、程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世兵,周雪梅,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富平县金龙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仇洛平,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树和,系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邓世兵,男,汉族,湖北省住枝江市人。被执行人周雪梅,女,汉族,湖北省住枝江市人。被执行人程海军,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世兵、周雪梅、程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邓世兵、周雪梅、程海军给付申请执行人201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且已履行,执行费29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