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海进与阚绪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进,阚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进,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阚绪清,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阚绪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海进2035220元,案件受理费150352元。经申请执行人王海进申请,2017年4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阚绪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4月8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78月31日查封阚绪清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