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郭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郭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982号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瑞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龙花被告郭某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郭建军已向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缴纳了所欠供暖费用,故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