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祥与刘金德、陈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刘金德,陈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854号原告:王祥,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明洋,无职业。被告:刘金德。被告:陈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与被告刘金德、陈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由原告王祥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边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