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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思南顺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星位、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思南顺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星位,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思南顺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思南县。法定代表人:罗顺波,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王蓉,贵州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星位,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李慧,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系陈星位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顺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星位、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思南顺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思南顺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与被执行人陈星位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思南顺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星位、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