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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传生与被申请人杨世栋、张翠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生,杨世栋,张翠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341-3号申请人:刘传生,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杨世栋,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张翠萍,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刘传生与被申请人杨世栋、张翠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传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世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城区教育路小区X幢北侧东起第X户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杨世栋、张翠萍的银行账户存款111万元,担保人李少青以现金4万元为申请人刘传生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世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城区教育路小区X幢北侧东起第X户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2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杨世栋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杨世栋、张翠萍的银行账户存款111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传生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