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7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世富与田延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富,田延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572号原告:谭世富,男,汉族,1955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延才,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谭世富与田延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谭世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世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计742元,由原告谭世富负担。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周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