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四民与李易健、李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四民,李易健,李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563号原告:杨四民,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现住惠水县,被告:李易健,男,1969年4月21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李永强,男,40岁左右,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四民诉被告李易健、李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杨四民自愿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一百零六元,由原告杨四民承担。审 判 长 周 彰 良审 判 员 赵 灵 丽人民陪审员 罗 明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鲁世婕(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