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澜涛、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澜涛,杨建成,魏国宏,承德天顺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好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0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澜涛,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建成,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魏国宏,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承德天顺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兴隆街。法定代表人:魏国宏,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承德好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兴隆街。法定代表人:魏国宏,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周澜涛因与被申请人杨建成、魏国宏、承德天顺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好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周澜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澜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澜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世红审 判 员 李京山审 判 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崔 莉书 记 员 刘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