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1、李某某与新昌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杨某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1,李某某,新昌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杨某某2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杨某某1,男,生于1978年5月10日,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居民。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95年7月14日,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居民。委托代理人:薛武孝,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新昌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驻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城关镇文体路135号。被告:杨某某2,男,生于1971年10月23日,汉族,住三原县,居民。原告杨某某1、李某某与被告新昌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杨某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新昌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竹池于2017年1月去世,公司尚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也未确定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任亲珍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