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春贤与被执行人刘高、潘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春贤,刘高,潘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曲春贤,男,1958年05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东李家庄村。被执行人:刘高,男,1964年07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许家庄村。被执行人:潘淑萍,女,1968年05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许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春贤与被执行人刘高、潘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