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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春贤与被执行人刘高、潘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春贤,刘高,潘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曲春贤,男,1958年05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东李家庄村。被执行人:刘高,男,1964年07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许家庄村。被执行人:潘淑萍,女,1968年05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许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春贤与被执行人刘高、潘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