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刘红林、贺友文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红林,贺友文,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资阳市政府办公楼*号*楼。法定代表人:钟时科,主任。被执行人:刘红林,女,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贺友文,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七社。法定代表人:游建华。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刘红林、贺友文、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红林、贺友文、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18万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