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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丰县华润加油对江苏跃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丰县华润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323号原告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行董事长。被告王国成,男,1974年6月15生,汉族,住所地东丰县。被告闫玉宝,男,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东丰县。被告马吉有,男,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成、闫玉宝、马吉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原告已付)。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