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7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陈军洲、宁波宁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陈军洲,宁波宁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锡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7037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6764528083H),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36号海晨大厦206室。法定代表人:方敏青,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洲,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高新区。被告:宁波宁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舟孟南路51号106号。法定代表人:徐世闻。被告:郑锡光,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军洲、宁波宁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锡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移送本院继续审理。原告宁波市友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兴华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无书 记 员 陈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