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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丹与延边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延边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979号原告:李丹,女,汉族,1978年1月30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街喜阳委11组。被告:延边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北山街延弘大夏。法定代表人:韩自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诉延边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风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