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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与海南英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鲁能希尔顿酒店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海南英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鲁能希尔顿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07行审96号申请人: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办公区15号楼南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明东,海口市环境监察局科长。委托代理人:邹明文,海口市环境监察局科员。被申请人:海南英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鲁能希尔顿酒店,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2号海口鲁能希尔顿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金鹏。申请人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海南英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鲁能希尔顿酒店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人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海南英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鲁能希尔顿酒店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行政处罚事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海环罚字[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审判长 郭 煊审判员 唐 波审判员 陈晓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慧文{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