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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振溪、谢年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溪,谢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溪,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谢年松,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黄振溪与被执行人谢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振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谢年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谢年松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43000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执行及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谢年松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谢年松所有坐落于福建省××永××区下洋镇××店房××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处置,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2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