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韦超越与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超越,陈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9民初730号原告:韦超越,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告:陈全,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告韦超越与被告陈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韦超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超越以被告陈全庭前已自行偿还完所欠的款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超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韦超越负担。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