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荣榕、谢忠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荣榕,谢忠亮,郑永才,张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赖荣榕,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谢忠亮,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郑永才,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润波,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荣榕与被执行人谢忠亮、郑永才、张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忠亮、郑永才、张润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赖荣榕案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8日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谢忠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永才、张润波除有银行存款外(已被本院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剩余标的17575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胡 学 华审判员 陈 锦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赖飞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