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宁桂媛与王雪松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桂媛,王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22号申请人:宁桂媛,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王雪松,男,35岁,系肇事司机,住开原市。申请人宁桂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雪松驾驶的辽MCFx**号小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的担保人王德良以其坐落于开原市城郊乡大山岗堡村平房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雪松驾驶的辽MCFx**号小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申请人宁桂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