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苗丽娟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丽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443号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丽娟,女,1972年4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第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丽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欢、阎丁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4日,吸毒人员郭某某给被告人苗丽娟打电话要购买毒品,后双方约定被告人苗丽娟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郭某某赊卖毒品1.5小包,之后,被告人苗丽娟将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5小包(重约1.215克)藏匿于神木县宾馆20楼电梯旁的窗户角落,后被吸毒人员郭某某取走吸食。同年3月18日,被告人苗丽娟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郭某某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赊卖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重约0.81克),吸毒人员郭某某取走毒品后与其邻居高某某一起吸食。2017年3月19日20时许,神木市公安局在神木县宾馆将被告人苗丽娟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9小包,重7.56克。综上,被告人苗丽娟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重9.585克。其中给吸毒人员郭某某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重2.025克,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重7.5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苗丽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举报线索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侦查终结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毒品证明及清单、称量笔录和抽样笔录、吸毒人员郭某某、高艳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通话记录、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两份)、现场检测报告书(三份)及尿检结果、电子卷宗光盘1张、查获的9小包冰毒照片、vivoX3手机一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丽娟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先后两次给吸毒人员郭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重2.025克,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重7.5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苗丽娟所贩卖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中,有部分是在尚未出售流入社会前被查获,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苗丽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vivoX3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晨光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李引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