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800号原告:陶某某,女,生于1966年10月27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59年7月1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陶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以要准备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有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