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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开封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蒋某某、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蒋某某,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781号原告开封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涛,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某某,男,1964年5月6日生,住开封县。被告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委托代理人张光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某、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某、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某某、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开封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程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