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昭彬与王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彬,王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1280号原告:孟昭彬,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被告:王继红,现住白城市。原告孟昭彬诉被告王继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继红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王继红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月利率2分;于2016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现因被告不能立即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继红立即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继红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继红于2016年1月25日向原告孟昭彬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4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1年1月25日。足以证明孟昭彬与王继红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孟昭彬已经向王继红提供了借款,现王继红在约定的还款日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孟昭彬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万元及按月利2分计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法院调查,王继红于2016年4月29日为原告孟昭彬出具的借款10万元的借条中,其中包含本金7万元,及双方约定的利息3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被告王继红出具的借条中借款数额为10万元,但其中本金为7万元,剩余三万元为利息,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故对超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7万元本金的利息应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10月2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8400.00元。故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78400.00元。关于原告孟昭彬请求逾期利息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规定,本案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当自2016年10月30日起计算。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孟昭彬欠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0万元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止)。二、王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孟昭彬欠款78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78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王继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