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同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汶上县三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斯坦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宁盛润化工有限公司,王来彬,张伟,郭克新,关爱清,朱长江,侯峰,郭允丰,何秋香,王继彬,高花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129号原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法展,经理。被告:山东同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来彬,总经理。被告:山东山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安,总经理。被告:汶上县三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长江,总经理。被告:山东斯坦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峰,总经理。被告:济宁盛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允丰,总经理。被告:王来彬,男,197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张伟,女,197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郭克新,男,1973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关爱清,女,1973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长江,男,1968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侯峰,男,1968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郭允丰,男,1970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何秋香,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继彬,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高花平,女,1963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汶上县三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斯坦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宁盛润化工有限公司、王来彬、张伟、郭克新、关爱清、朱长江、侯峰、郭允丰、何秋香、王继彬、高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山东同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汶上县三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斯坦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宁盛润化工有限公司、王来彬、张伟、郭克新、关爱清、朱长江、侯峰、郭允丰、何秋香、王继彬、高花平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济宁昇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名下的房产(济宁市洸河路48号银河大厦01-501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查封被告山东同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汶上县三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斯坦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宁盛润化工有限公司、王来彬、张伟、郭克新、关爱清、朱长江、侯峰、郭允丰、何秋香、王继彬、高花平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刘艳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