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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拉木牛只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木牛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79号移送执行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被执行人:拉木牛只,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布拖县。本院在执行拉木牛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拉木牛只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拉木牛只银行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新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