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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谢丹娟与叶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丹娟,叶启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942号原告:谢丹娟,女,汉族,1952年4月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嫚纳,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远婷,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启明,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受理原告谢丹娟诉被告叶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租赁铺位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市三水区,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叶启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