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财保1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开涛、魏开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开涛,魏开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9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孟庆浩,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口镇藕池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5********。被申请人:魏开涛,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魏开茂,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孟庆浩与被申请人魏开涛、魏开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96号之一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魏开茂鲁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孟庆浩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人孟庆浩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开茂鲁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孟庆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亓东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