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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孙秋玲、郭海波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秋玲,郭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孙秋玲,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证件号码410126197404052526。被执行人郭海波,地址。孙秋玲与郭海波物权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7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海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秋玲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海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海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秋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海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秋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