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375号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举,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新,男,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支公司。负责人:李会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明学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人民陪审员 张雪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