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唐德荣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德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80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德荣,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文盲,户籍所在地黄平县。1983年12月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9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199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德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浙0104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德荣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判令被告人唐德荣退赔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42元。被告人唐德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德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唐德荣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唐德荣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德荣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刑初4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徐 洁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