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测理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市测理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礼,向冬苗,周长洪,黄平玲,刘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大道58号2幢1-4、1-5。法定代表人:李红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测理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四坪村1组189号。法定代表人:周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礼,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向冬苗,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周长洪,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黄平玲,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刘国平,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测理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冬苗、黄平玲、周礼、刘国平、周长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长洪、黄平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17号B8幢2、3、4层房屋,系轮候查封,现不具备处置条件。并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测理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冬苗、黄平玲、周礼、刘国平、周长洪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测理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冬苗、黄平玲、周礼、刘国平、周长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2516122.95元、诉讼费13464元、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测理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冬苗、黄平玲、周礼、刘国平、周长洪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