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历吉增与赵金海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吉增,赵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99号申请人历吉增,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井下工人,住浑江区道清矿。被执行人赵金海,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井下工人,住浑江区道清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历吉增与被执行人赵金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历吉增申请撤回对(2017)吉06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