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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历吉增与赵金海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吉增,赵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99号申请人历吉增,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井下工人,住浑江区道清矿。被执行人赵金海,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井下工人,住浑江区道清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历吉增与被执行人赵金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历吉增申请撤回对(2017)吉06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