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8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涵与被告樊红卫、高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涵,樊红卫,高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898-2号原告张涵,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河庄坪镇长庆采油一厂家属院。被告樊红卫,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河庄坪镇长庆采油一厂家属院,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采油厂职工。被告高月丽,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河庄坪镇长庆采油一厂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涵诉被告樊红卫、高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涵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樊红卫与高月丽共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樊红卫、高月丽共有的西房权证高字第2015090626**号房屋(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