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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0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艾培尔机械有限公司、余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艾培尔机械有限公司,余斌,王海燕,杨根凤,余红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0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艾培尔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017590。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乔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章湘平。被执行人余斌,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杨根凤,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余红升,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122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余斌、王海燕、杨根凤、余红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余斌、王海燕、杨根凤、余红升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委托临安钱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根凤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盛泰·广宇公寓A幢204室房屋和C幢114-2室车库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㈠、A幢204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钢混结构,用途为住宅,所在层数为2F∕6F,建筑面积147.91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4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1700号,地号330122001001GB15876,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1189平方米。㈡、C幢114-2室车库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钢混结构,用途为非住宅,面积30.23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4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1699号。㈢、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临安钱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临钱评报字(2017)第30号和第31号资产评估报告,市场价值分别为住宅1030932.7元、车库15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皇甫桦(公民身份号码)以147.2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根凤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盛泰·广宇公寓A幢204室房屋和C幢114-2室车库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㈠、A幢204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1700号。㈡、C幢114-2室车库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1699号。㈢、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以现场实物为准】以14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皇甫桦(公民身份号码),房屋(含室内装修)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皇甫桦时起转移,家电家具所有权自该家电家具交付给买受人皇甫桦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皇甫桦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