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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白太兰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太兰,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29号之一原告:白太兰,女,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5696X。法定代表人:殷清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洁,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白太兰诉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白太兰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太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白太兰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华人民陪审员  孙卫红人民陪审员  何琼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茂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