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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民、王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民,王其,李会勇,李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928号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王其,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李会勇,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李刚锋,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被执行人李建民、王其、李会勇、李刚锋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丽遂刑初字第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民、王其、李会勇、李刚锋应缴纳罚金每人5000元,共计20000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李子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 明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928号被执行人李建民、王其、李会勇、李刚锋盗窃罪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丽遂刑初字第14号,经查,被执行人李建民、王其、李会勇、李刚锋应缴纳罚金每人5000元,共计20000元。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建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412263939)、王其(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804113918)、李会勇(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51024391X)、李刚锋(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31012393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