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业祥诉郭敬灿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业祥,郭敬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304民初604号 原告:肖业祥,男,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敬灿,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业祥诉被告郭敬灿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原告肖业祥不能提供被告郭敬灿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业祥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780元,退还原告肖业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义华 人民陪审员 谢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