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袁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820号被执行人:袁军,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高中文化,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27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袁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军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 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