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乐弈威登五金有限公司与蓝福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乐弈威登五金有限公司,蓝福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7)粤1972民初4704号原告:东莞市乐弈威登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创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81228313A。法定代表人:陈冠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贺明,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福亚,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原告东莞市乐弈威登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弈威登公司”)诉被告蓝福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弈威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蓝福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入职时间与职位:蓝福亚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乐弈威登公司主张蓝福亚于2016年2月29日入职,任职压铸技工,并提供入职登记表为证,其上显示填表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蓝福亚对该入职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系为了申请工伤认定是补填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该主张,本院对蓝福亚该主张不予采纳,并认定入职登记表蓝福亚入职时间为2014年2月29日。二、工资发放情况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蓝福亚2016年3月工资为4441元,本院据此认定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441元/月。双方均确认蓝福亚2016年4月的工资已经结清。三、参保情况:乐弈威登公司未为蓝福亚参加工伤保险。四、发生工伤及处理情况:蓝福亚于2016年4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23天后于2016年5月19日出院,出院医嘱未显示蓝福亚需另行休息。双方均确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已由乐弈威登公司��付。该事故于2016年7月19日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9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未达伤残等级。乐弈威登公司确认未支付蓝福亚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10元,但主张应从借支款项中予以抵扣。五、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蓝福亚主张出院后有回去上班两天,后因工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就没有上班。乐弈威登公司主张蓝福亚受伤后就没有上班,公司有通知蓝福亚上班,但蓝福亚并未上班,属于自动离职,但乐弈威登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通知蓝福亚上班。蓝福亚出院后乐弈威登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过任何工资。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治疗情况,本院认定蓝福亚的停工留薪期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9日,双方对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的裁决项没有提出起诉,视为双方同意该项裁决,故本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5月20日解除。对于解除原因,乐弈威登公司主张有通知蓝福亚上班,但蓝福亚并未上班,属于自动离职,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由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离职原因,故应视为由乐弈威登公司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弈威登公司应向蓝福亚支付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20.5元(4441元/月×0.5个月)。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蓝福亚受���后,伤情尚未治疗完毕期间双方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故乐弈威登公司只需向蓝福亚支付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9元(4441元÷31天×3天+4441元÷30天×26天)。七、申请劳动仲裁时间:2017年2月8日。八、仲裁请求:请求裁决乐弈威登公司向蓝福亚支付:1.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费1800元;2.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3600元;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00元;4.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9日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600元。九、仲裁裁决结果:1.解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2.由乐弈威登公司向蓝福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20.5元;3.由乐弈威登公司向蓝福亚支付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94.11元;4.由乐弈威登公司向蓝福亚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10元;5.驳回蓝福亚的其他仲裁请求。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乐弈威登公司主张蓝福亚受伤后从乐弈威登公司处借支款项8800元,该8800元是预付给蓝福亚的赔偿款,应从本案中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乐弈威登公司对此提交借支单作为证据,借支单分别显示借款原因是生活费、医用。蓝福亚在仲裁庭审中对该借支单金额予以确认,但认为是乐弈威登公司支付给其在工伤医疗期间的生活补助。法院认定及理由:对于借支款项8800元,其性质属于借支,乐弈威登公司主张应从支付给蓝福亚的款项中予以抵扣,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乐弈威登公司应向蓝福亚支付的款项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1610元、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20.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9元,合计8109.5元。抵扣了��福亚借支的8800元后,尚有余额690.5元。乐弈威登公司请求判令其无需向蓝福亚支付经济补偿金2220.5元、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94.11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1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十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乐弈威登公司无需向蓝福亚支付经济补偿金2220.5元;2.乐弈威登公司无需向蓝福亚支付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94.11元;3.乐弈威登公司无需向蓝福亚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10元;4.本案诉讼费由蓝福亚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乐弈威登五金有限公司与蓝福亚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确认原告东莞市乐弈威登五金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蓝福亚支付经济补偿金2220.5元、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94.11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10元。本案收取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乐弈威登五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