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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41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