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骆鉴滔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鉴滔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81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鉴滔,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海平,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鉴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鉴滔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骆鉴滔驾驶粤A×××××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雅瑶中路与北庄路交叉路口时,与行人张某1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张某1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骆鉴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骆鉴滔主动投案。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骆鉴滔赔付被害人张某1家属丧葬费36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鉴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并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骆鉴滔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赔付了一定的金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骆鉴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骆鉴滔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骆鉴滔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当天是6点多钟,能见度低,雨天路滑,才导致事故发生;2.被告人是自首;3.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其妻子患有慢性咽喉炎及哮喘病,孩子正在上高中,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是骆鉴滔的收入,被告人案发后积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5.车主与被告人实际上是雇佣关系,受害人家属已经根据生效的调解书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骆鉴滔在一年的范围内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鉴滔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骆鉴滔身份材料、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粤A×××××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保险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穗公交花认字[2017]第44012120170000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案发现场视频截图及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花公(司)鉴(法病)字[2017]9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粤华生司鉴中心[2017]毒鉴字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林某1、史某、曹某、林某2、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骆鉴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另有被告人骆鉴滔辩护人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4016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鉴滔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同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骆鉴滔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骆鉴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骆鉴滔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鉴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敏人民陪审员 徐艺华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江静敏刘亚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