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丁荣山、吴礼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丁荣山,吴礼云,马钦平,丁荣华,丁荣卫,丁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390号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南沈灶镇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薛云官,主任。被告:丁荣山,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南沈灶镇。被告:吴礼云,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南沈灶镇。被告:马钦平,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南沈灶镇。被告:丁荣华,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南沈灶镇。被告:丁荣卫,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南沈灶镇。被告:丁华国,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东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丁荣山、吴礼云、马钦平、丁荣华、丁荣卫、丁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荣山、吴礼云、马钦平、丁荣华、丁荣卫、丁华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崔爱华二○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哲 关注公众号“”